证人证言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5 23:48:20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什么情况下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一、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情况:
1、证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证人或是精神病人,或是儿童的,没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3、证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资格,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做出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4、采取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5、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6、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证人做出的证言是猜测和评论性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7、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8、询问者不通晓被询问者的语言,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
二、证人证言有效的条件: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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