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1:44:36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
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言,这种法定的解除条件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而对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而言,这种法定的解除条件则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欺诈,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未及时交付保险费等。
并且,应当注意的是,依据《保险法》第15条关于“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上述条文所确定的各种情形,而不包括《保险法》以外的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但是,也有人就此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除了《保险法》规定的上述规定外,保险人还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享有法定解除权。例如,在财产保险中,当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享有解除权。在《合同法》颁布之前,还曾有观点认为,如果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缴费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关于“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在于: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保险人很少会因投保人不交费而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以投保人未交费为由解除合同,则保险人只能按日平均计收保险费。相反,若不解除合同,即使投保人未按约支付保费,保险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其进行追讨。第三,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允许保险人以投保人未交费为由解除合同,显然有失公平。况且,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尚须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条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为获得赔偿,一般均会迅速交付保险费,因而不存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况,此时《合同法》第94条并无适用的余地。总之,在投保人未及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赋予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无现实意义。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