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附属物补偿标准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1:37:47
1、各项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4、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5、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6、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二)需补偿安置房屋的认定标准:
1、对城中村合法房屋的认定。村民(居民)持有宅基地证,宅基地范围内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
2、对旧城区合法房屋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多层建筑:以产权证登记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低层(带小院)建筑:以产权证登记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以容积率1.1计算出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
3、商业性房屋的认定。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认定为合法的商业性房屋。
4、住改非房屋的认定。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为居住,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且具备以下条件的: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②有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③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登记地点相一致的。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知律律专业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