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决定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1:28:34
一、政府征收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泉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徐州市泉山区二环北路西延(泉山段)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征收范围:详见徐州市规划局出具的二环北路西延(泉山段)及苏山货场一类口岸一期项目附图(已公示)。
2、签约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30天)。
3、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二环北路西延(泉山段)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4、征收部门: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5、征收实施单位:泉山区人民政府苏山街道办事处、火花街道办事处。
6、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铜山货场路东楚旧货市场北门西侧办公楼、火花群英社区居委会院内。
7、监督举报电话:8579***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二环北路西延(泉山段)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泉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二、征地的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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