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1:08:29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确定被告方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
1、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罪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
2、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
3、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罪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是能够直接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
4、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
二、确定侵权方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以下部分或全部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罪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罪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罪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罪的。
三、证实侵权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
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如何理解“重大损失”的含义,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关键。最新司法解释认为“重大损失”的含义是:
(一)给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罪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罪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务中计算损失的方法应遵循以下顺序: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商业秘密罪自身价值的降低,二足权利人生产经营上的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要把握三个重点,在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然后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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