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的主观方面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1:08:11
犯罪主观方面
虚假破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支付不能或者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实施虚假破产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但仍采取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其主观心理上,对危害结果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的,而不可能是放任或过失的心态。其目的是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众所周知,在经济犯罪中,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难以把握,这一点在破产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因为行为人实施隐匿、转移、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在常态下皆为合法行为,仅仅因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才会获罪。而且,实践中不少企业往往界于破产与不破产之间,即所谓的濒临破产,这一状态下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定相当混乱。这种情况下,对会计文件资料、商业账册记载不实、丢失、错记等行为是否出于故意,就很难界定。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各国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在美国,对破产犯罪起诉时,对被告人明知和犯罪意图的证明,不要求必须通过直接证据进行,可以通过情况证据(或称环境证据)加以推断[8](P1220)。在英国,破产犯罪的证明对检察官的要求同样较低,但被告人得以“没有犯罪意图”抗辩,并且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这一点[9]。在新加坡、香港,则在法律上直接对破产犯罪的犯罪意图加以推定,有某种行为即为破产犯罪,除非行为人能够向法庭证明其没有犯罪意图,亦即实行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这种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或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虽然操作性强,但我国无法借鉴。在我国,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必须从破产债务人对破产财产的处理态度、事后是否积极采取掩盖行为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2.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隐匿、转移、处分财产,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不能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在《刑法修正案(六)》起草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公司本着逃避债务的目的,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使未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无法证明行为人以申请破产为目的,也应当入罪[10](P1203)。立法机关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最终没有采纳该意见,而是把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限定在搞虚假破产上。因此,行为人实施隐匿、转移、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必须以获得破产资格为目的,如果仅仅只是为了躲避债务,或者无充分证据证明虚假破产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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