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1:06:20
案情:王某与李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该饭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为王某。但该饭店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为了尽可能回笼资金,二人决定将该饭店整体转让,以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李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有意接手的赵某。通过双方的多次协商,最终王某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与赵某以10万元的价格达成了饭店的整体转让协议。然而在交付饭店转让款时,李某分别两次在王某不在场且未经王某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收受了赵某交付的共计10万元的转让款。此后,王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按照合伙份额依法分割该转让款,但李某均已种种理由推诿,无奈,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但人民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被告李某的母亲宣称其已至外地工作。法院向其家中邮寄送达,但其父母以不是当事人本人为由拒绝签收。
解析:知律律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合伙关系导致的纠纷,该案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未经合伙事务执行人明确授权的合伙人是否有权代表合伙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本案中,如果李某向赵某表明其合伙人身份或赵某有明确证据证明李某确系合伙人身份的,赵某向李某交付饭店转让款的效力当然及于王某。也就是说,赵某已完全、适当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饭店转让款的义务。
二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如李某的父母拒不签收诉讼文书也不提供李某的准确住址的,势必使诉讼周期进一步延宕,并对原告诉讼权益造成障碍。此种情况下,即便李某很可能并未真正“失踪”,但相对于原告王某而言,李某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王某可以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向李某送达,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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