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才是一种负责的做法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0:52:06
王娟和文秀同为温州人,彼此熟识,2013年6月,两人决定合作经营服装批发生意,一个月后,双方租下了杭州一家店铺,由王娟负责驻店,文秀负责进货。基于信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此后,王娟和文秀陆续投入资金分别为28万余元和55万余元。
然而好景不长,两人意见不合,闹出矛盾,停止营业。双方抱着宁愿白亏店租也不开店经营去便宜对方的心态,僵持不下。王娟一纸诉状将文秀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文秀返还投资款2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文秀答辩称,双方合伙经营是事实,当时约定投资比例各占50%,她出资的55万余元之中多于原告王娟的部分为垫付款,对方应当偿还该款项。
由于没有书面协议,两人对合伙体剩余财产情况以及盈利和亏损承担比例各执一词。因双方分歧过大并缺乏证据,承办法官在联系原被告后前往杭州店铺调取相关证据,并来到库存服装所在桐乡市,经过现场协调,一件一件点清物品数量,原被告终于对合伙体库存的物品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因案情复杂,这个案子历经三次开庭。承办法官认真仔细地给两人算清账目:两人的投入资金共计84万余元,目前被告文秀尚有结余资金35万余元(包括退回租金、押金、货款等),原告王娟留存资金6万余元,共计42万余元。另外,合伙体库存1045件衣服及一些办公用品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事实上形成合伙关系,因合伙体已停止营业,双方当事人的合伙基础已丧失,根据原告诉请确认解除合伙关系及进行结算。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在合伙人未做出这种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内部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文秀主张其多于原告王娟的出资为垫付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原被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34.19%和65.81%分担内部债务。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也归合伙人共有,结合双方资金留存情况,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结算款7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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