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0:51:26
第二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在土地占用面积未进行全面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条例》发布前形成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计算土地使用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标志的,由纳税人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万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不满二十万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计算。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村)。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三元至五元,二等一元至三元,三等五角至一元。
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元至四元,二等一元至二元,三等四角至一元。
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一元五角至三元,二等一元至一元五角,三等三角至一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一元至二元,二等五角至一元,三等二角至五角。
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分土地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全部或部分事业经费的单位,免缴土地使用税。经费全部白给的事业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小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均应计征土地使用税。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