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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有些什么样的规定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0:26:23
我于2005年特聘于某公司任总工程师兼开发部经理。签订了2005年4月之2010年4月5年合同,月薪税后1万,违约金6万。但于2008年11月以金融危机为理由,口头通知放长假之今,无分文收入,无养老保险金。09年11月退休。这属于何性质?要求对方赔赏如何计算?
知律律律师解答:
公司不让上班的,可以要求支付正常上班工资。
试用期社保的相关知识: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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