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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0:25:15

1986年3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对条例中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员案(第十五条);

2.虐待俘虏案(第二十一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武器装备肇事案(第三条);

2.泄漏、遗失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一、二款);

3.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第五条);

4.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八条);

5.虐待部属案(第九条);

6.违抗命令案(第十七条);

7.假传军令案(第十八条);

8.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三款);

2.逃离部队案(第六条);

3.偷越国(边)境外逃案(第七条);

4.阻碍执行职务案(第十条);

5.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案(第十一条);

6.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案(第十二条);

7.战时自伤案(第十三条);

8.战时造谣惑众案(第十四条);

9.临阵脱逃案(第十六条);

10.故意谎报军情案(第十八条);

11.贪生怕死投降敌人案(第十九条);

12.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案(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1986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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