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共同犯罪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0:11:46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主体,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共同犯罪问题。
2.二人以上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必须是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两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共同实施该8种犯罪之外的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4.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身份犯的情况下,不具有构成身份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脱逃罪,但可以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从而成为脱逃罪的共犯。又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贪污罪,但当其与国家工作人勾结,伙同贪污时,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再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受贿罪,但当其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也应以受贿罪论处。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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