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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0:09:54

事后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

事后帮助行为是指事先无通谋,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它并不构成共犯。

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包括:

(1)窝藏、包庇行为;

(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

(3)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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