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处罚及完善是怎样的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0:04:12
单位犯罪的处罚及完善是怎样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1、明确罚金刑的额度。我国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规定双罚制的条文大多没有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这固然有利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但其不利的一面也是显而易见的,容易造成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出现畸轻畸重,量刑失当,所以立法应充分考虑单位犯罪的各种复杂情况,尽可能采取区段罚金制方式,使自由刑和罚金刑形成合理的匹配,罚金额相对确定,有利于司法操作。
2、单位犯罪的累犯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3)后罪的发生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很显然,根据此条件,单位本身是不可构成累犯的,但在双罚制的情况下,单位自然人却可以构成累犯,这实际上是在无形中减轻了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没有把自然人和单位放在同等的地位,形成对一个单位犯罪采用两个标准进行衡量,违背承担责任上的平等原则,因此,对单位自身也应有累犯的规定。
3、统一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单位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属于贪利性犯罪,其目的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为维护本单位利益而实施。鉴于单位本身是无生命的存在,不能适用自由刑。对单位的罚金姑且不论,单就在双罚制下对自然人的处罚规定来看,存在明显的不协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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