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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登记的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0:02:21
借钱,用房子来抵押担保,是很多人已经熟知的操作手法。但以城市房屋设定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够生效的规定,恐怕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以城市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该项规定而蒙受损失。
王某向张某借钱,张某担心王某不能如期还款,便要求提供担保。王某找到了朋友赵某,用赵某东海小区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并写下欠条,注明“如王某不能如约归还借款,则张某有权以该处房屋抵债。”但张某并未就赵某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因为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张某便将王某和赵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债务,并要求赵某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王某归还借款,张某无权以赵某的房产抵债。但王某无力支付,而赵某被判决不承担责任,因此张某无法拿回欠款,蒙受了重大损失。类似的案例不少,债权人应引以为戒。
以城市房屋设定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法律上来讲,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其法律后果就是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通俗地讲,也就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说了不算。在上述案例中,赵某之所以未被追究责任,其主要原因就是张某未将赵某用于担保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以致于抵押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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