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56:12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伟
郁*伟于2002年4月9日应聘进入**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5月11日至2003年5月10日,试用期自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5月10日。合同约定郁*伟任**公司总报价师,并约定了郁*伟的月工资、奖金、保密补贴等。2002年9月30日,**公司认为郁*伟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且工作态度差,并认定郁*伟伪造同济大学学历及曾在**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任工程总监的工作经历,故作出《关于对郁*伟处理决定》:免去被上诉人总报价师职务,并予以立即辞退。同年10月28日,郁*伟办理了离职人员移交手续。
同年11月11日,郁*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退还押金、支付奖金、工资等。同年12月5日,**公司以郁*伟采用欺诈方式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为由提出反请求,要求郁*伟退还工资差额并赔偿损失。2003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因郁*伟2003年1月6日、1月22日开庭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同时也未支持**公司的反请求。
郁*伟、**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于2003年2月9日、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各自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若认为郁*伟不称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现**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便解除与郁*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约。据此作出判决:一、**公司退还郁*伟押金;二、**公司支付郁*伟2002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奖金;三、**公司支付郁*伟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四、**公司支付郁*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五、**公司支付郁*伟上述二、四项钱款的经济补偿金;六、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七、仲裁费人民币600元,由郁*伟负担100元,**公司负担500元。
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郁*伟采用欺诈手段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判定无效,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郁*伟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查明,郁*伟在应聘**公司职务时,所提供的同济大学的毕业证书及其所述曾任**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相关职务皆为伪造和虚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郁*伟所持文凭是否伪造;2、劳动者持伪造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3、此类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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