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权效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52:04
什么是留置权效力
一、留置权优先/对抗效力: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所担保债权法定范围:
1.因法律行为产生留置权的留置担保范围: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C.留置物保管费用;
D.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因法律事实产生留置权的留置担保范围:
(1)仅包括实际发生费用:
A.留置物保管费;
B.实现留置权费用;
C.法律事实发生的费用。
(2)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
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效力范围:
1.留置物及其代位物;
2.孳息:
A.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B.次充抵主债权利息;
C.最后充抵主债权。
3.一并留置的从物:
A.民事留置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从物;
B.商事留置不要求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从物。
四、留置权不可分效力:受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的限制。
五、留置权对留置权人效力: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孳息的收取权:只能取得该孳息的留置权/以该孳息抵偿其债权。
3.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必要的保管使用权。
4.留置权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权利。
5.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6.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7.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六、留置权对债务人效力:
1.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2.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3.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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