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留置措施的程序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47:48
解除留置措施的程序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期限问题,有的同志反映时间不够,希望延长。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办案需要考虑,而要从政治上认识。时间过长,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担心,安全风险责任也加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第一百七十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如果要解除留置措施的话,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解除,只要符合解除留置措施的规定跟条件,相关机关单位就需要按照规定解除留置措施。解除留置措施的程序跟具体的法律要求等等不是很清楚,建议您及时寻求知律律律师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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