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39:51
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有效的债权让与应符合三个要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其内容;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且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必然对保证人发生一定的效力。但是,债权让与对保证人发生效力是有限制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让与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作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让与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让与必须依法或依约定作出;债权人应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或保证人。债权让与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起,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特别约定,应从其约定,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1?积极效力。债权让与后,受让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有义务依保证合同的规定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对抗原债权人。
2?消极效力。债权让与后,保证人仅在原有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需注意的是,若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权非经保证人同意而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应从其约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资料: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17篇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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