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自首以及相关内容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38:24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准确理解和适用自首的规定对于贯彻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作了具体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最高法院在《意见》中对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并强调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审判实践中判断被告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不仅要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意见》中列出的情形,也要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去检验将被告人行为视为自动投案的恰当性。
1.主动性和自愿性是主动投案的实质要求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阐述,只有结合在案的证据全面客观分析被告人行为,才能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
2.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判断
被告人自首应该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但应该如何具体去认定?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只要被告人出现《意见》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就应推定被告人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被告人构成自动投案,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的意愿。
二是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非要求绝对的百分百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允许被告人存在是否投案的矛盾心理及想逃脱的想法或者行为。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存疑时,从宽把握,认定属于自动投案。
3.对其他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分析
第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警方询问时仍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性排查询问,那么此时被告人主动交代罪行,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和主动性,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知律律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