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定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38:02
首先,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以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欺诈的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其它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因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欺诈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无履行能力且不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或仅履行少量义务,以骗取更多财物;而合同欺诈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再次,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欺诈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不同。前者经常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或非法经营,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追回;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有时也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形。
合同欺诈行为往往和合同诈骗罪交织在一起,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区分和界定:
一看行为人主体资格。如果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冒的,存在无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于合同诈骗。
二看行为人履行能力或履行担保。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足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应认定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
三看行为人履约诚意和行为。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力,或经过努力后虽不能大部分或全部履约,但自愿返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反之,签约后行为人根本不考虑如何履行合同,或者以履行其中一部分为诱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履行,也不退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判断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
四看行为人对取得款物的处理。合同当事人取得对方货款之后,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用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开支,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范畴。若取得对方财物后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大肆挥霍、进行违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根本不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上述几个方面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应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尤其要抓住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重要标准,结合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才能正确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