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的转让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35:32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总公司、**莘吴工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石东
案情介绍
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基,总裁;
委托代理人:蔡*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江,中国**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钰,中国**总公司干部。
被告:**莘吴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黎安路东闸路;
法定代表人:刘*玲。
案由:债务纠纷。
原告**公司诉称:1996年,机床公司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行营业部)签订商品流转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亿元人民币,期限从1996年5月14日起至1997年5月14日止,同时**公司与**行营业部签订抵押合同书,约定以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抵押给**行营业部,保证机床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到期偿还抵押权人**行营业部本金、利息及其它应付费用,**公司办理了为期3年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抵押权人**行营业部持有,同时也向抵押权人**行营业部提交了**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和给抵押权人**行营业部的致函说明。1997年5月5日机床公司与**行营业部以借新还旧形式再次签订商品流转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亿人民币。另外又签订一份商品流转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从1997年5月16日起至1998年5月16日止。为保证机床公司能够按期归还本金、利息,**公司又与**行营业部重新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继续以上述房屋、土地做抵押对机床公司在1997年5月5日至1999年5月5日之间向**行营业部的借款担保。1998年4月28日机床公司向中国银行总行信贷部提交申请,要求在上述两笔借款到期时贷款1.9亿元人民币。1998年5月5日机床公司以借新还旧形式与**行营业部签订商品流转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9亿人民币,还款期限1年。1999年5月5日机床公司又与**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用于偿还以往借款。因为**公司所办理的抵押登记为期3年,故在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公司又与**行营业部签订抵押合同为机床公司提供担保,并且及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3月30日**行营业部向机床公司发出债权确认书,机床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对上述1.9亿借款没有异议予以确认。2000年5月16日中国银行总行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机床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于2000年5月31日向机床公司发出中银营转通字第005号债权转让通知,机床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我公司依法取得债权后向机床公司、**公司提出还款要求,但机床公司、**公司称无力偿还、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床公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人民币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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