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共同保证人的诉状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33:01
原告: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x镇盐步xx乡xx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xx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xx。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一: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xx北路xx号xx,注册号:4401010000340xx。法定代表人:谢x。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x大道中xx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xx。法定代表人:钟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xx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2012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
2014年2月26日,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到期,原告将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声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依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原告,据原告了解,因被告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被告二擅自将应返还原告的保证金予以扣划,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
原告广东xx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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